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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黄金周的结束,加班费又成了人们关注的话题。在石家庄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郭女士“十一”期间照常上班,“十一”过后她向雇主提出索要加班费遭到拒绝。“节假日上班,我们的工资该怎么算?该不该给加班费?”郭女士不免提出疑问。
事件回放:保姆索要加班费遭拒
郭女士告诉记者,半年前,她经人介绍在一家做保姆。主要是带孩子,有时也做饭等。“十一”期间,雇主提出假日期间还有一些事情要处理,希望郭女士能继续上岗。想到自己也没什么事,郭女士就答应了下来。随着假日的结束,大家都在谈论加班费的问题。“干保姆有些年头了,从来没有要过加班费,只是有时雇主会主动多给些。”
近来,许多人都告诉郭女士加班费是法律规定的,是她应得的,她也不免向雇主提了出来,但是遭到了拒绝。“雇主称假日期间家人比较多,我的工作量降低了许多,还应该减少我的工资呢。”一听这话,郭女士觉得非常委屈。“节假日上班,我们的工资该怎么算?加班费到底该不该给?”
劳动部门:应视具体情况而定
记者从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,目前《劳动法》对加班费的有关规定,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的企事业单位。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属于特殊职业人群,他们的加班费还要依具体情况而定。
目前,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的劳动关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:一是雇主从家政公司雇佣保姆,雇主与家政公司签有雇佣合同,保姆的工资由家政公司支付,这种保姆应该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,节假日上班,家政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。但需要指出的是,如果家政公司是公益性的,则不在此范围之内。
另一种是雇主自己雇佣的保姆,这种劳动关系不在《劳动法》规定的范围内,提出加班费的要求,从法律上来讲是没有依据的。“目前各种形式的劳动关系都存在,有时也很难界定,多需要保姆与雇主之间协商而定。”
律师说法:希望尽快完善相关法律
对于保姆向雇主讨要加班费的问题,有社会学者指出,这是完善保姆市场和社会进步的表现。保姆作为劳动者,其权益也应受到保护,索要加班费也是正常的。虽然目前家庭直接雇的保姆尚不在《劳动法》的保护范围,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,私人医生、私人保镖等家庭直接雇的人员会越来越多,类似问题会不断出现。因此,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不断的完善。
而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的王金胜律师指出,在我国司法实践中,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寻求法律帮助时,首先要确定她们与用户是什么法律关系,方能决定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裁决。
保姆与用户的关系究竟是雇佣关系、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,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。“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,目前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在上岗前都应与雇主或家政公司签订协议,这样,出现问题或有疑问时才可依据相关法律(如民法还是劳动法等)等来进行解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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